(2017)豫142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丽、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葛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葛振海,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葛振海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周丽申请撤回对(2016)豫14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91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自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