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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丽、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葛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葛振海,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葛振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葛振海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周丽申请撤回对(2016)豫142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91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自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