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周元贵、周俊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元贵,周俊雄,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周元贵,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周俊雄,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华宁县。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幢**号。法定代表人:周克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元贵、周俊雄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云0424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元贵、周俊雄于2016年12月22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元贵、周俊雄款10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宁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现该工程款因尚未结算未能提取。申请执行人周元贵、周俊雄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傅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