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与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罗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6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109号。负责人:王威,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丁,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工作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罗文,女,1988年1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诉被告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6元,减半收取35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