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5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546号之五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申请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寿贵,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张寿贵、王秀珍、广饶汇森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xxxx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广饶华誉化工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xxxxx存款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