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红星与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星,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100号原告:王红星,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XX贵,男,安吉县报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报福镇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81836854L。法定代表人:吴新根。原告王红星与被告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运输费81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丹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运输土方。2017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尚欠原告运输费81180元。现原告主张还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红星运输费811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5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