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郑建锋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锋,刘江辉,林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230号申请执行人:郑建锋,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江辉,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银霞,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郑建锋与刘江辉、林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江辉、林银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