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更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韦舍盗窃罪、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668号罪犯韦舍,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姜刑初字第0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舍犯盗窃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500元,未退赃款、赃物(或折价款)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185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1923号、(2015)通中刑执字第0025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韦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韦舍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韦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确无履行能力,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无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韦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