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拾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海湖支公司机动车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3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拾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海湖支公司。本院执行的王拾肆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海湖支公司机动车肇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我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海湖支公司自动履行,履行金额为81799.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施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宝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