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春霞申请执行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春霞,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83号案外人王雄,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申请执行人焦春霞,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胡海,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在执行焦春霞申请执行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雄称,2016年9月8日,案外人王雄与被执行人胡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胡海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22号怡景大厦小区A幢302房屋,之后案外人王雄向被执行人胡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被执行人胡海向案外人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产所有权证。案外人于2016年9月20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2016年11月13日,案外人已经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贵院于2016年12月16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本院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法维护案外人王雄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焦春霞申请执行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海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国贸北路22号怡景大厦小区A幢302房产(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971**号)一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登记判断权利人。该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胡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套房屋所有权归被执行人胡海所有,案外人王雄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雄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子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