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秀珠与孙军茂、张淑琴、董纯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秀珠,孙军茂,张淑琴,董纯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920号上诉人:孙秀珠,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元,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美玲(上诉人孙秀珠之母亲),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被上诉人:孙军茂,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被上诉人:张淑琴,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审被告:董纯良,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上诉人孙秀珠因与被上诉人孙军茂、被上诉人张淑琴、原审被告董纯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2016)辽022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秀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秀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秀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孙秀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兆东审判员 范瑞瑶审判员 刘家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