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易小学与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学,崔小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22号原告易小学,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崔小更,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易小学与被告崔小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小学诉称,2015年6月11日,原告易小学在被告崔小更经营的���食收购部出售给被告崔小更小麦和花生共计价值12650元,经原告易小学追要被告崔小更拖欠至今未偿还原告易小学,为此原告易小学诉来本院,请求被告崔小更偿还原告易小学小麦和花生款126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小学诉称要求与被告崔小更偿还小麦和花生款12650元,而原告易小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崔小更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退还给原告易小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