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百清、夏美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百清,夏美香,陈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邵百清,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申请执行人夏美香,女,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陈传松,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百清、夏美香与被执行人陈传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传松已按(2009)团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团民初字第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立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