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建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7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建雄,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孙槐玉、林明开,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建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植伟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建雄及其辩护人孙槐玉、林明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建雄在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野生动物经���许可证》情况下,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芙蓉建设北路218号1、2铺其实际管理经营的“蒸膳美海鲜城”(工商注册为“广州蒸不错餐饮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开始多次指使邓某某和阿某到广州市黄沙水产交易市场购得胭脂鱼、大鲵、鲟鱼、锦锈龙虾等水产野生动物用于餐饮经营。2016年8月29日上午10时,广东省渔政总队花都大队干警到该海鲜城暂扣了胭脂鱼1尾、大鲵(娃娃鱼)2尾、鲟鱼6尾、锦锈龙虾6尾。后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大鲵活体2只经鉴定确定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两栖有尾目隐鳃鲵科大鲵,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7年2月28日,曾建雄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曾建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曾建雄有自首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建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涉嫌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广州蒸不错餐饮有限公司在广州黄沙水产市场采购用来制作菜品给消费者使用,采购与出售的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需要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才能经营大鲵,且本案涉案数量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具有自首,系初犯,认罪悔罪。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建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另查明,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依法交由广州市水生处理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移送案件材料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购进海鲜单据;证据先行保存清单、广州市水产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暂存清单;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动鉴字[2016]第434号、动鉴字[2017]229号鉴定报告;广州市花都区农林局花农林函[2017]126号关于《广东省渔政总队花都大队请求出具办理证明的函》的复函;工商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证人曾某、邓某、李某、廖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害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表;证人廖某对被告人曾建雄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曾建雄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建雄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餐饮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适用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曾建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单位犯罪问题,经查,本案中,被告人曾建雄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并非由单位集体决策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建雄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卫英人民陪审员 黄婉玲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秋香曾敬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