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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XX、余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余刚,张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0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2014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余刚,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4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超,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2016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5月22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余刚、张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川011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余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对于扣押在案的套筒一把、梅花螺丝刀一把、一字套筒起子三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XX退赔被害人赵某白色“金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或者等值人民币3662元。宣判后,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娜审判员 陈 楠审判员 杨承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