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346号申请执行人: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耿松,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华,沈阳市××供应商商会员工。委托代理人:杜连生,沈阳市××供应商商会员工。被执行人: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邵晶,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诚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信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颖代理审判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明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