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茂森与徐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茂森,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刘茂森,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徐华,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刘茂森与徐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