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梅仕付与雷炳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仕付,雷炳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522号原告:梅仕付,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雷炳术,男,1962年4月7日生,汉族,住商城县。原告梅仕付与被告雷炳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梅仕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仕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仕付负担。审判员  王先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继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