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凯强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凯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26号罪犯高凯强,男,1995年3月3日出生,平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年8月3日做出(2015)榕刑终字第8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高凯强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其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1530分。获得表扬2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5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凯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凯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