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尤祥与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祥,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祥,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33号。法定代表人:丁福兴。尤祥与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苏0508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判令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尤祥借款1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00元,由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尤祥。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尤祥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市吉鑫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厂房内有机器设备,但已抵押给他人,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五菱牌)、苏E×××××(长安牌)汽车两辆,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查封到期日为2019年6月5日。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尤祥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王达雷审判员 吴华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