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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武侯区永旺包装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余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区永旺包装材料经营部,余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329号申请执行人武侯区永旺包装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李国银被执行人余长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70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武侯区永旺包装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余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长友(与余长富、吴小红共有的)位于高新区天府大道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