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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大宇、张献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大宇,张献之,候丙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435号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1幢艾维克大厦8层803A。法定代表人:温哲屹,董事长。被告:徐大宇,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山区。被告:张献之,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告:候丙洪,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审理的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大宇、张献之、候丙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徐大宇、张献之、候丙洪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大宇、张献之、候丙洪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融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