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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天津市同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天津市同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正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代表人刘连旺,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同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招商场A楼296号。法定代表人房昕,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47号。法定代表人张流琼,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正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地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2号1-16-2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同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正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津民终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市同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乾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正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5381000元、利息27823040.93元及其利息、复利、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天津市同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乾元科技发展有���公司、天津市立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正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支行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2016)津民终345号案件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民终3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