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靖与王六一民间借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靖,王六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644号申请人:胡靖,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王六一,男,1971年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申请人胡靖与被申请人王六一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l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六一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胡靖以自己名下的皖XXXX**牌号轿车做为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五一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