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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靖与王六一民间借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靖,王六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644号申请人:胡靖,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王六一,男,1971年出生,住江苏省姜堰市。申请人胡靖与被申请人王六一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l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六一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胡靖以自己名下的皖XXXX**牌号轿车做为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五一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