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树忠与被执行人韩斌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忠,韩斌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树忠,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韩斌帮,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树忠与被执行人韩斌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5民初18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韩斌帮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树忠保鲜库转让款40000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2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韩斌帮承担本案诉讼费6900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斌帮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斌帮的银行存款账户。查明韩斌帮有自己投资修建的保鲜库、办公楼、大棚及大棚辅助设施等财产。因被执行人韩斌帮涉及其他执行案件,目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民法院正在依法对韩斌帮投资修建的保鲜库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2017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2017)青0105执7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被执行人韩斌帮在你单位被执行的保鲜库、办公楼、大棚及大棚辅助设施等财产的拍卖款或变卖款416789元限制其支取;并由你单位负责保管。二、如解除或提取需我院工作人员持相关法律手续予以办理”。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状况。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严君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