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宁辉与邵宁财产保全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宁辉,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财保2号申请人:李宁辉,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申请人:邵宁,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义州镇。申请人李宁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邵宁住房公积金账户内15000元。申请人提供个人银行存款1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李宁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邵宁住房公积金账户内1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冻结申请人李宁辉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