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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喻光萍、郭彦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光萍,郭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58号申请人喻光萍,女,生于1958年3月11日,汉族,住荆州市。被申请人郭彦军,男,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喻光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郭彦军因急需资金向申请人借款4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之后申请人通过银行将45万元汇款给被申请人。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拒绝还款。现因情况紧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彦军所有的位于沙市区××××号房屋。李晓音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室房屋(房权证号:荆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喻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彦军所有的位于沙市区楚天都市朗园13栋1-3302号房屋;二、查封李晓音所有的位于荆州区荆北村1组15栋2门3层3室房屋(房权证号:荆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