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广州梓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梓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民初3580号原告:广州梓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法定代表人:吴鉴滔。委托代理人:汤翠萍,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斌,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法定代表人:林平。委托代理人:侯玉露,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法定代表人:谭广隆。原告广州梓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公司)、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翠萍、黄晓斌及被告动漫公司委托代理人侯玉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动漫公司签订《从化动漫城总部大楼11层楼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从化动漫城总部大楼11层楼层装修工程;工程地址为广州动漫城;承包范围:从化动漫城总部11层整层装修(本合同清单中未包括含空调部分,但乙方需负责空调部分施工,工程款另行签证处理),包括电梯间、共同通道、卫生间及套内所有区域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总工期50天;合同总价410000元;实行包干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水电费、安全防护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保险费、税金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乙方完成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35%后4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第二次付款,本工程完工后4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4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第四次付款,本工程保修期(1年)满后40天内(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甲方签字盖章之日算起)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各工种进行施工,完成涉案工程超过35%,由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被迫暂停施工。除合同工程外,原告也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新增加的工程,新增工程为十一层空调及通风,新增工程在2014年12月31日经被告签证认可,新增工程的工程款为151298.40元。被告明业公司是被告动漫公司的股东,被告明业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4085万元,但至今未出资,被告明业公司应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对被告动漫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今被告动漫公司支付工程款294798.4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0起至欠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27195元)给原告;2、被告明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第一次开庭审中,认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合同工程达95%,要求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今被告动漫公司支付工程款540798元(其中合同工程款389500元、新增工程款151298.40元)及利息。被告动漫公司辩称,1、原告并没有完成合同项下的工程,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原告已撤场停工,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原告主张完成涉案合同工程95%不成立,要求被告按此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2、对原告主张的增加工程151298.40元没有异议,被告确认原告增加工程151298.40元。被告明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股东存在迟延出资的行为。因此,不得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要求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承担责任。二、认缴制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公司法明文规定。在认缴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苛求,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做扩大解释。三、动漫公司的经营状况虽然暂时出现重大困难,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动漫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对该事实的认定应通过执行来解决,而不宜在诉讼过程中判定。四、本案债权产生于2015年之前,答辩人是在2015年10月之后才以增资形式成为动漫公司的股东。原告工程款与答辩人认缴出资期限、认缴出资额无关。原告为了追索工程款要求认缴期限未届满的新增股东承担责任,缺乏正当性,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股东未出资的金额都有一定限额,如允许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责任,必然造成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综上理由,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敬请依法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动漫公司签订《从化动漫城总部大楼11层楼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从化动漫城总部大楼11层楼层装修工程;工程地址为广东动漫城;承包范围:从化动漫城总部11层整层装修(本合同清单中未包括含空调部分,但乙方需负责空调部分施工,工程款另行签证处理),包括电梯间、共同通道、卫生间及套内所有区域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工程总工期50天;合同总价410000元;实行包干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水电费、安全防护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保险费、税金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乙方完成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35%后4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第二次付款,本工程完工后40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40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第四次付款,本工程保修期(1年)满后40天内(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甲方签字盖章之日算起)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各工种进行施工,由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被迫暂停施工。除合同工程外,原告也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新增加的工程,新增工程为十一层空调及通风工程,新增工程在2014年12月31日经被告签证认可,增加工程的工程款为151298.40元。由于被告动漫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涉案工程中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2017年5月15日,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作出《广州市从化动漫城总部大楼十一层楼层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造价265379.27元。庭审中,原告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机构计算综合单价的价格偏低,导致总价低于我方的主张。被告动漫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另查,被告动漫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0日,股东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2200万元。2015年6月23日,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变更为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新羿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明业公司,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由2200万元增加至6285万元。根据2015年6月23日的被告动漫公司章程,被告明业公司认缴出资为4085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动漫公司签订《从化动漫城总部大楼11层楼层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条款无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由于被告动漫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原告停止施工,双方又未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为此,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中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本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定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作出《广州市从化动漫城总部大楼十一层楼层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涉案工程已完成工程造价265379.27元。本院予以采纳,确认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造价265379.27元。对于增加工程,原告主张增加工程的工程为151298.40元,被告动漫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项工程款合计为416677.67元,被告动漫公司未按时支付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动漫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动漫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由于双方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原告主张从2015年2月10起计利息依据不足,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明业公司应在其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被告动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动漫公司的公司章程显示,被告明业公司认缴出资为4085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前。也就是说,被告明业公司认缴出资4085万元,缴纳期限未届满。在被告明业公司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明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前提是原告应当证明被告动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现公司解散事由的情形。但原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动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出现公司解散事由的情形的情况下,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被告明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明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416677.67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广州梓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梓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30元,鉴定费17940元,均由被告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燮灵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