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江林与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恒远达建筑机械经销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林,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恒远达建筑机械经销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29号原告:冯江林,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军,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恒远达建筑机械经销部,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苏州路。经营者:张宗会,基本情况不详。原告冯江林与被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恒远达建筑机械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原告冯江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江林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江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冯江林。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米克兰.米吉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政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