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商丘中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中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242号原告:商丘中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心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薛春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茜,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丘中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如美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中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中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商丘中阔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