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嘉更与贺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嘉更,贺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财保69号申请人:孙嘉更,住白山市。被申请人:贺仁刚,住白山市。申请人孙嘉更因与被申请人贺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贺仁刚名下回迁房屋(江山骏景小区即广泽兰亭2号楼2单元802室,建筑面积55.7㎡)的产权予以查封。现提供2017年6月12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担保金额为20万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贺仁刚名下回迁房屋(江山骏景小区即广泽兰亭2号楼2单元802室,建筑面积55.7㎡)的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抵押。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