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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艳芹与安祺、安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芹,安祺,安顺民,韩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712号原告:刘艳芹,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安祺,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安顺民,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被告:韩玉玲,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刘艳芹与安祺、安顺民、韩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艳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李桤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