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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晴、王洪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晴,王洪伟,杨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晴,女,2011年5月5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四丰乡四丰镇8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30811201105050044。申请执行人王洪伟,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四丰乡四丰小镇8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23080319760214005X。被执行人杨小娟,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现住齐齐哈尔市,身份证号:23080319760214005X。本院在执行王俊晴、王洪伟与杨小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京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