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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舰申请执行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舰,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彭舰,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浙江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汪永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舰与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彭舰人民币5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泸州钰林新元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