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延双等76户村民诉东港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远,宋元荣,孙运道,孙高道,王长花,孙桂娟,孙延升,张金凤,郐玉英,孙延芳,韩香艳,张金和,潘淑芬,沈丽艳,孙晓永,邢艳华,刘晓琴,程玉英,孙华道,王桂花,周文珍,孙淑清,于桂英,孙功道,孙林道,王海享,迟仁君,王秀敏,孙军道,关淑英,韩清艳,于华,高淑珍,刘淑荣,于洪发,李成,孙华永,于国良,孙成英,孙发道,于国喜,刘德奎,王军,孙立敏,廉洪运,姜运福,孙喜道,刘德利,孙贵道,董忠礼,姜静,孙晓靖,王继荣,孙海道,孙绍道,李美华,孙岗道,王家斌,李永久,房丽,张运凤,张金波,王家武,张金财,孙德辉,贾宝新,贾忠志,刘洪军,房圣伟,李巾,张淑荣,孙德仁,孙云霞,张代香,孙德波,东港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行初23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孙延双,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周文远,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宋元荣,女,195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运道,南,194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高道,男,194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长花,女,194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桂娟,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延升,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张金凤,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郐玉英,女,193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延芳,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韩香艳,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张金和,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潘淑芬,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沈丽艳,女,1960年4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晓永,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邢艳华,女,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刘晓琴,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程玉英,女,194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华道,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桂花,女,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周文珍,女,194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淑清,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于桂英,女,193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功道,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林道,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海享,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迟仁君,男,194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秀敏,女,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军道,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关淑英,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韩清艳,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于华,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高淑珍,女,193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刘淑荣,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于洪发,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李成,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华永,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于国良,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成英,女,194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发道,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于国喜,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刘德奎,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军,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立敏,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廉洪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姜运福,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喜道,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刘德利,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贵道,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董忠礼,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姜静,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晓靖,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继荣,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海道,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绍道,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李美华,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岗道,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家斌,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李永久,男,193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房丽,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张运凤,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张金波,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王家武,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张金财,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德辉,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贾宝新,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贾忠志,男,194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刘洪军,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房圣伟,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李巾,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张淑荣,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德仁,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云霞,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张代香,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原告:孙德波,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延双,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号。被告:东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姜乃东,系市长。委托代理人:何恒川,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科员,住东港市。原告孙延双等76户村民诉被告东港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所列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双等76户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延双等76名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 姝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仲莉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瑶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