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秀艳与吴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秀艳,吴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100号申请人:高秀艳,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吴国光,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高秀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吴国光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140000.00元。申请人高秀艳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秀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留被申请人吴国光在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140000.00元。案件申请费1220.00元,由被申请人吴国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