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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冰冰与黄育荣、钟志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冰冰,黄育荣,钟志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林冰冰。被执行人:黄育荣。被执行人:钟志孟。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冰冰与黄育荣、钟志孟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5)并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6)晋01执39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后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育荣、钟志孟银行存款5003366.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52417.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兵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