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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芮树侯与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树侯,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907号申请执行人:芮树侯,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生。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号星长征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庆忠,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芮树侯与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16]1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查无房产信息,查无银行存款,登记在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云AMGX**的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6日止),但由于不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故被执行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16]18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