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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甘金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金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67号罪犯甘金林,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甘金林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甘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2115分。已兑换表扬3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金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金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