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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阳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032号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汉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秀平,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阳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