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亚华聚众斗殴罪一案 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亚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亚华。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12月19日主动投案,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亚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由审判员黄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乐润梅、王学文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6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晚上,一个外号叫“狗仔”的人到何国涛和被告人谢亚华等人开设在新田县龙泉镇“枫林”宾馆后面赌场(内设电子赌博机),与赌场老板何国涛发生争执。黄某某得知后,遂召集黄某乙等数十人手拿锄头把等工具赶赴赌场替“狗仔”出头。谢亚华亦召集数人手持锄头把等工具应对。在何国涛与黄某某协商时,谢亚华带领的人用锄头把打了“狗仔”,因巡逻警车出现,双方便各自散开。随后,黄某某、黄来富等人又到“华湘”宾馆门口找到何国涛、谢亚华、宋国平、谢亚辉、乐某某、陈某等人。因言语不和,黄某某、黄来富与乐某某争执推搡,黄某某还用匕首刀背打击乐某某后背,经人劝开后,黄某某被郑某某等人送回南门桥。乐某某气愤不已,扬言当晚要灭了黄某某,并放话给谢亚华、何国涛“是你们的事,你们看着办”。乐某某随即电话召集“猴子”和肖某某,且电话向黄某某约定斗殴。陈某与谢亚华、何国涛等人亦均表示要和黄某某打一架,并各自召集人手。二十余人在“华湘”宾馆门口分领锄头把、砍刀,分乘六、七台车赶赴黄某某居住的“都寨乐”渔庄,乐某某驾驶的车开在最前面。黄某某在“都寨乐”渔庄亦召集黄某乙、黄来富等十几人等候。当乐某某等人到达渔庄时,黄某某等人便用事先准备的啤酒瓶、石块朝乐某某的商务车扔掷,致车玻璃破烂。乐某某、陈某、谢亚华等人便手持棍棒、锄头把、砍刀向渔庄冲杀,黄某某方的人亦拿着棍棒等工具应对。械斗持续时间约五分钟,因警车赶到,乐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斗殴中黄来富、廖志邦、黄某丁被砍伤,乐某某的头部被砖头砸伤。经法医鉴定,黄来富、廖志帮、乐某某均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谢亚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亚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书证;同案犯乐某某、肖某某、陈某、史某、黄某某、黄某乙、胡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某、谢某某、柴某某、邓某某、郑某某、黄某丙、黄某丁、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其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及其照片;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亚华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逞强好胜,成帮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亚华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谢亚华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起因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系积极参与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亚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亚华的刑期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 静人民陪审员 乐润梅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