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粱长春与被执行人赵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粱长春,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粱长春,男性,1974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科,男性,1991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粱长春与被执行人赵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因外伤正在治疗修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