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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粱长春与被执行人赵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粱长春,赵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粱长春,男性,1974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科,男性,1991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粱长春与被执行人赵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因外伤正在治疗修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