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光元与被执行人杨正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光元,杨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蒲光元,男,生于1939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正坤,男,生于1957年7月2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光元与被执行人杨正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法院作出的(2004)南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正坤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2000元,余款20000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正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