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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华杰与靳利娜、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杰,靳利娜,王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39号原告张华杰,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靳利娜,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慧娟,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张华杰与被告靳利娜、王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靳利娜、王慧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华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靳利娜、王慧娟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杰撤回对被告靳利娜、王慧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华杰负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校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