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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缔创(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缔创(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462号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马坊村1号。法定代表人:高永胜,总经理。被告:缔创(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6号吉里国际艺术区N2-D。法定代表人:萧金龙。被告: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振华新路以西、滏阳四路以东、新区九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蔡昌贤。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与缔创(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河北格雷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元,由北京美景东方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