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献县旺财建材租赁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台湾工业园春秋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单元**层*号。负责人:林秋实,该公司经理。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颖,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旺财建材租赁站。经营者:李吉文,男,1969年5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郭庄镇古里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旺财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为查明“周转建材租赁合同”是否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应对该租赁合同中加盖的“上诉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综上,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9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6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