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学财、陈茂珍与王世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财,陈茂珍,王世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财,男,生于1984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珍,女,生于1957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财(系原告王学财堂哥),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吉鱼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中华大厦****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韦,男,生于1968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茂珍、王学财因与被上诉人王世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陈茂珍、王学财因其他原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茂珍、王学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茂珍、王学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均由陈茂珍、王学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汉胜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祝家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奚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