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飞与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韩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954号原告:陈飞,住察布查尔县。被告:韩翔,住伊宁市,其它信息不详。原告陈飞与被告韩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实际收取88元,由原告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