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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杨砚涵与呼和浩特市惠华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砚涵,呼和浩特市惠华食品有限公司,刘雪艳,赵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04执454号申请人杨砚涵,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惠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雪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赵海航,住呼和浩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104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惠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呼市××区西侧(土地证号呼国用(2016)地000**号,地号×××号(4-06-11-122)土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45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柳毅审判员王琳审判员冯根群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武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