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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祝洁申请实现担保��权案件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祝洁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特27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明东,该公司工作人员,男,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祝洁,女,生于1969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祝洁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字XXX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3247874元(包括租金3227800元和案件受理费20074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祝洁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4年4月29日,申请人仲利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签订1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仲利公司出租一批机械设备给奥冠公司,奥冠公司支付租金给仲利公司,首次支付5762530元,之后每月支付一次,第1期至第19期每期租金343750元,第20期至第42期每期254200元。2016年3月22日,仲利公司与被申请人祝洁签订1份《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祝洁以其所有的、坐落于璧山区XX街道XX路X号XX幢XX-X的一套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字XXX号),为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在前述《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租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最高限额5846600元);同日,仲利公司和祝洁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因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拖欠仲利公司租金被仲利公司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13日经江北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奥冠公司欠仲利公司租金4227800元,扣除奥冠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00万元,还欠租金3227800元,该欠款奥冠公司分期支付给仲利公司,案件受理费20074元由奥冠公司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祝洁位于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路X号X幢XX-X的一套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字XXX号),所得价款在3247874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祝洁承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成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