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建朝与马富卓、张华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建朝,马富卓,张华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583号原告:申建朝,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刚,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510113707。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6051609110001。被告:马富卓,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26日,住址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张华玮,女,汉族,住内乡县。原告申建朝与被告马富卓、张华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申建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建朝撤回对被告张华玮的起诉。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杨军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来刚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